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质量强市”的战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优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每年评选一次,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设立“广州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市优质奖”)、“广州市建筑装饰优秀工程奖” (以下简称“市优秀奖”)。
第三条 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评优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建筑幕墙类。
第四条 评选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诚信建设政策,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选。
第五条 广州市质量奖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自开工起申报创优计划,动态申报,申报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申报范围
(一)市优质奖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工程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及以上的工程,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优良。
2、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必须与公共建筑装饰类项目一同申报,且设计内容应有相应的合同约定,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单独申报或方案设计和深化设计单位联合申报。
3、申报的建筑幕墙类工程,工程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4、申报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及以上,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工程,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优良。
(二)市优秀奖
1、申报的公共建筑装饰类工程,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600万元以下(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的工程,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优良。
2、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必须与公共建筑装饰类项目一同申报,且设计内容应有相应的合同约定,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单独申报或方案设计和深化设计单位联合申报。
3、申报的建筑幕墙类工程,工程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600万元以下(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的工程,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优良。
4、申报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工程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600万元以下(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工程。
(三)其他工程
在当地有物色、亮点的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设计有相当独特的创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工程面积或造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可向协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工程必须在申报当年的前两个年度(即前年的1月1日至上年的12月31日)期间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且为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行施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设计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申报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
2、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3、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工程;
4、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5、已经参加过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材料
1、公共建筑装饰类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类)》;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及结算证明;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身份证;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主体建筑的外观、室内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及相应亮点说明、承诺书等。
2、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含相应设计内容的合同;设计师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装饰工程所在的建筑情况;设计范围;设计构想及创意;设计的风格及特点;设计图(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主要部位立面、剖面图);主要部位效果图及相应的简短说明等。
3、建筑幕墙类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建筑幕墙类)》;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书及结算证明;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证明文件;幕墙四性试验报告、结构胶相溶性试验报告、锚固栓拉拔试验报告和有关节能合格的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批准文件、幕墙计算书(含热工计算书);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身份证;主体建筑的外观、建筑装饰工程总体概况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及相应亮点说明等。
4、监理单位申报需提交《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奖申报表(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以及工程监理报告等。
第四章 组织评选
第九条 评选程序
评审包括申报、过程检查、复查三个阶段。
(一)参评项目应当自建筑装修工程开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申报,填写《广州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目标滚动计划》并提交出具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容、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查);
(二)过程检查:工程预申报之后,在完成工程量50%左右时,组织专家进行过程检查,专家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情况,予以量化评分;
(三)终评检查:工程复查要求对申报材料原件、工程施工过程资料进行查验,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并对工程的项目复查情况与申报企业进行反馈交流。专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量化评分;
(四)每年的1-3月进行工程复查。
第五章 审 定
第十条 获奖工程评定程序
(一)汇总。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根据评分结果,拟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
(二)评审。拟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提交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工程名单;
(三)公示。获奖候选工程名单在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网站(www.gzda.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审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对获得市优质奖和市优秀奖项目授予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二条 择优推荐获市优质奖项目参加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选。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被撤销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参评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协会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复议,并有权取消工程获得的荣誉称号,收回获奖授予相关物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自行废止。